在电视剧《我们与恶的距离》里律师王致在为李晓明辩护的时候说过这样一句话:“他的确犯下了难以原谅的罪,我会说他是个罪人,可是他不一定是个坏人。”
正如他所说,有时候人们眼睛里看到的也不一定是全部,罪人一开始也不一定想当罪人。有的人是天生的恶人,有的人却是不得已做了恶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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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如本文的主人公韦爱烈,事情发生在2013年,在众人眼中她是一个寡妇,更是一个杀人犯,是什么让她走向了犯罪的道路?是人性的泯灭还是有不得已的苦衷?
韦爱烈年轻的时候长得很清秀,双眼皮薄嘴唇瓜子脸,身边从不乏追求者。当然,她也不只是空有美貌的花瓶,干活也是相当麻利。
结婚之后,她将家里打理的井井有条,照顾孩子,伺候公婆,样样说得过去,在村子里也是多有贤名。丈夫也很对得起她的这番真情,对她也很疼爱。
只是天不遂人愿,这样的幸福生活随着丈夫的意外去世戛然而止。当时听到噩耗之后,她只觉得双腿发软,很难想象家里的顶梁柱没了之后自己和孩子们以后的生活该怎么过。
她没有什么文化,也不懂什么技术,当了多年家庭主妇的她除了会干点农活也没什么其他的谋生手段,当时她就想跟着丈夫一起去了。
但回头一看年幼的孩子,年老的母亲,她又觉得自己的想法太不负责任,于是,伤痛过后她便打起了精神准备开始好好生活。
可是,现实和理想还是有差别的,当家庭主妇和去外面打拼完全是两回事,而且她是个寡妇,俗话说“寡妇门前是非多”。
因着她的身份,去了外面那些人看她是单身,又有点姿色,以致于常常会碰到一些骚扰她的人,而且时间久了,村子里也会传出一些闲话来。
孩子们和老母亲都生活在村子里,为了防止那些闲言碎语影响到他们的生活,她最终还是放弃了去外面打工,重新操持起了家里的农活。
说起干农活她确实是一把好手,可惜她毕竟是个女人,干农活不仅需要技术还需要力气,以前丈夫在的时候他还能给自己搭把手,如今成她自己了,确实有点力不从心。
不过,大概是同情她一个人不容易,丈夫生前的一个好友叫蒙建和的经常过来给她帮忙。蒙建和的出现对她而言就仿佛一缕阳光照进了沼泽。
随着蒙建和对她的帮助,她也开始对对方产生了另外的一种期待,时间久了,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便变得不一样了。
慢慢的,两人便越了雷池,走到了一起。只是为了防止被村民说闲话,两人也就没将这段关系公开。
由于两人都是私底下交往,所以蒙建和只能偶尔过来和韦爱烈同住,这也使得在村民们的眼里,韦爱烈始终是孤身一人,这也让同村的光棍汉黄显干对她产生了非分之想。
在蒙建和不在的日子里,黄显干经常过来骚扰她,言语骚扰都是轻的,有时还会动手动脚,碍于孩子和母亲在家,她也不敢太大动静的反抗,毕竟这种事情闹出去总归是不好看的。
而这种不反抗在黄显干的眼里就是默认了自己对她的骚扰,等同于勾引。于是,他的骚扰逐渐开始明目张胆,有一天,趁着邻居外出,他又跑到了韦爱烈的家里,将她堵到床上。
强行侵犯了她,事后他还威胁说,要是敢把这件事捅出去,便杀了她全家。这让韦爱烈直接就是敢怒不敢言。
说个题外话,其实韦爱烈在第一次受到侵害时就应该提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强奸妇女是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。
如果当时她能勇敢的站出来,也就不会有之后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的事情了。而有了这一次,便也就有了更多次。黄显干是个光棍,一天不务正业。
一有空精虫上脑便惦记着跟韦爱烈床上的那点事儿,而第一次得逞之后,看着韦爱烈听话的没有闹出什么动静,便更加放肆。有时候,即使韦爱烈的孩子和母亲都在家。
他也逼着她跟自己发生关系。可以说,韦爱烈就是他泄欲的工具,为了让她服从自己的安排,他还给她办了一张自己专属的电话卡,要求她随叫随到,不然后果自负。
韦爱烈虽然不情愿,可一想到家人便只能一味隐忍,直到有一次,韦爱烈因为在忙没接到黄显干打来的电话,他直接背着炸药跑到她家说要跟她全家同归于尽,这一行为直接将韦爱烈吓傻了。
她万万没有想到黄显干真能做到这种地步,自己受多少凌辱都无所谓,可自己的孩子还小,他欺负了自己,如今还要杀了自己的孩子,这是她万万不能容忍的。
于是,几番挣扎之后,她打通了蒙建和的电话,最终在两人的合谋之下,在猪圈中杀死了黄显干,这也使得整个事件彻底走向了悲剧的结局。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在本案中,韦爱烈杀人虽然情有可原,但是毕竟是一条人命葬送在她的手里。
无论这个人有多大的罪过,法律可以制裁他,但是她不可以代替法律执行判决。
等待她的,也只有法律的审判,只是让人可怜的则是她那几个年幼的孩子,失去父亲已经是极大的痛苦,如今母亲也无法陪伴在身侧,实在是让人叹惋。
以牙还牙,以眼还眼,这条来源于汉莫拉比法典的规定,在今天仍然是许多人的选择,但是这种方式无疑是在违法的边缘来回试探。
尤其是在普法不足的农村地区,暴力手段显然比法律手段更加有效,但是以暴制暴真的比法律更有效吗?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加以分析。
首先,我们可以确定死者黄显干的所作所谓已经构成强奸罪,所谓强奸罪就是指犯罪人违背受害者意愿,使用暴力,威胁等手段迫使受害人进行性行为的罪行。
黄显干的所作所为显然已经构成强奸罪,这一点是无可辩驳的。强奸是一种严重摧残妇女性自主权,伤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罪行。
强奸罪的本质不在于性行为过程中是否实施了暴力,胁迫手段,而是看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愿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,以及妇女是否反抗等只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。
尤其是强奸犯罪的发生往往是隐蔽且错综复杂的,尤其是在暴力手段逐渐淡化的现在,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更应该是处理案件的重点。
简单来说,上述案件中,韦爱烈最初因为黄显干的突然袭击和威胁,可能是出于措手不及,出于对个人名声的维护,所以不敢抗拒,表现的“半推半就”。
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黄显干的强奸行为。强奸犯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主权,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,韦爱烈的寡妇身份让她和蒙建和的情人关系是不违法的。
但是她的身份和行为不应该成为受侵害的理由。但是众所周知,性行为是一个过程,妇女意愿可以从不同意到同意再到不同意,是存在变化的,一般根据最后的意愿给行为定性。
但是妇女的事后反抗行为也透露出她的意愿,脱身后向好友倾诉或者报警等行为,都可以是强奸罪名成立的重要证据。
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强奸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如果韦爱烈向蒙建和求助是为了报警处理,那么黄显干早就受到法律的制裁,而不是酿成今天的惨剧。
蒙建和和韦爱烈两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,这不是出于邻居义愤或者失手,而是两人有预谋的杀人,虽然因为黄显干的过错,可能不会判处死刑,但是长年的牢狱之灾是不可避免的。
两人以暴制暴的手段换来了什么?是家庭的破碎和牢狱之灾,这只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做法。
雨果曾在《悲惨世界》里写道,有罪的不是犯罪人,而是制造黑暗的人。在本案中,黄显干显然就是那个制造黑暗的人,他一步步将韦爱烈推向了犯罪的道路。
而韦爱烈,正如片头所讲,她是一个罪人,却未必是一个坏人。她原本也想平静的生活,可总有人来扰乱她的生活,最无奈的是,她是一个女人。
从生理构造上来说她就是一个弱者,力量的悬殊让她蒙受委屈。可是,以暴制暴也从来不是制止犯罪的最佳手段。
2017年,女星艾丽莎·米兰诺等人发起了“Me Too”运动,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,如果韦爱烈在第一次遭受侵害时能不惧别人的眼光站出来说“Me Too”,是不是结局就不一样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