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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具有如下特点: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确立;公司治理机构的建立;发行股票和允许股票转让;公司生命的永久化。因此荷兰东印度公司被视为公司制的滥觞。
2、1602年荷兰建立的具有国家职能、向东方进行殖民掠夺和垄断东方贸易的商业公司。
3、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第一个可以自组佣兵、发行货币,也是第一个股份有限公司,并被获准与其他国家定立正式条约,并对该地实行殖民与统治的权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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